{{ $t('FEZ002') }} 訓導組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00007134號函
辦理。
二、查總統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
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,增訂第3項:「第1項之新
證據,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,及處
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。」
三、爰修正教育部102年5月30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20082802A
號函發布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
冊Q&A」題63「何謂新事實新證據?」內容,公布於教育
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gender.edu.tw
/)。
四、併修正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164156
號函說明二: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,行政機關應依職
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
利事項一律注意,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
拒絕受訪情形,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,學校性別平等教
育委員會(下稱性平會)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
資料進行事實認定,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;
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,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
據,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
據,學校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,發現有足以影響原
調查認定之新事實、新證據時,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
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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